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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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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本市场司法监管
□北京 李季先

 □北京 李季先

 

 监管层近日表示,将进一步深化IPO改革,减少审批等行政手段,同时改进退市机制。在目前资本市场产品创新及经营模式创新等不断深化之际,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深化IPO制度改革和修订相关法律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突出证监会的行政监管职能,避免背负太多的“包袱”,譬如股价涨跌、企业融资规模、行业发展等;另一方面要区分证券监管上的“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正视证券监管上的“司法监管”不足并完善之,让二者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和各尽其责,让“司法监管”尽快与行政监管交相为用。

 在全世界主要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规则中,证券监管专责机构大多是各国或地区的证券监督委员会,但司法监管仍是上述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的主要力量,且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小至公司治理,大到公司IPO、重组并购,为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业务规则保驾护航的司法“惩戒性规则”随处可见,且适用程序简单。

 与成熟市场国家及其他新兴经济体的证券司法监管相比,由于中国内地的国情限制和法律上的大陆法表征,除刑法追诉和民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之诉等少数几个司法适用点外,“司法监管”门槛高且适用程序繁杂。

 因此,笔者认为,深化IPO发行改革,不能再走过去的行政主导老路,应在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上统筹安排,先补IPO司法监管的制度短板,在此基础上用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两条腿走路。即在IPO行政监管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和IPO业务规则,相应增加司法对市场造假、业绩粉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经济处罚和刑罚的力度。同时,在制定业务规则时自觉与既有司法规则衔接,降低司法介入相关违法违规证券案件的门槛。譬如只要涉及发行条件的任何一项信息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被证实,且发行人或其服务机构没有合理证据证明其已尽审慎注意义务的,欺诈发行股票罪即告成立,违法当事人即应受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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