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蔡宗琦 钱杰
证监会国际合作部主任童道驰表示,金融创新需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当前,支持、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是证监会改革工作的重点。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需要开发具有前沿性的产品,以进一步拓展业务,而这些产品可能会有更高的风险。国际上的很多经验和教训值得学习和借鉴。在香港发生的雷曼迷你债事件、美国的次债危机,都说明当新的产品出现时,卖给什么样的投资群体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和混乱。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需要新的制度,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他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证券公司义不容辞的义务。随着证券公司的金融创新,新的金融产品将不断推出。这些新产品中,有些产品风险较高,有些产品风险较低。作为提供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的重要责任就是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要把控什么样的产品能介绍给怎样的投资者。
此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需要随着行业发展不断探讨。我国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新市场、新产品和新业务陆续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在制度设计的细节上又不同。比如,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就限制了投资者财富准入门槛,创业板适当性制度就没有此类要求。因此,是否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