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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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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12-040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未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15日上午在福州市建福大厦十八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56,653,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盛端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肖家祥及独立董事潘琰因在外地出差请假;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董事会秘书蔡宣能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处置所持兴业银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置公司所持的全部兴业银行股票(目前共持有6504.3072万股),具体如下:

 1、出售价格区间: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择机参照二级市场价格出售。

 2、出售数量:分期分批或整体出售全部股票(含期间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156,653,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涂振南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6,653,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周梦可两位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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