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峰先生主持。32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340,503,183股,占公司总股本1,436,736,158股的23.70%,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为了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公司决定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并于获得注册后在该额度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构政策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式为分期发行,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招标方式发行。
如果上述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条件及相关事宜,包括在上述议案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金额,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同意340,436,173股,反对67,000股,弃权1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