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债券兑付兑息登记日:2012年11月26日
●债券到期日:2012年11月27日
●债券摘牌日:2012年11月20日
●债券最后交易日:2012年11月19日
一、债券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钒钛债1
2、债券代码:115001
3、债券发行数量:3,200万张
4、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5、债券利率:1.6%
6、债券上市日:2006年12月12日
7、债券期限:6年期
8、债券起息日:2006年11月27日
9、债券到期日:2012年11月27日
10、信用级别:AAA
二、债券兑付情况安排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26日
2、兑付兑息日:2012年11月27日
3、兑付兑息对象:截至2012年11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钒钛债1”持有人。
4、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钒钛债1”兑付兑息。
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钒钛债1”本金及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钒钛债1”本金及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三、关于本次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2年12年12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四、摘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钒钛债1”将于到期前5个交易日即2012年11月20日摘牌。
五、咨询机构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联系人:岳群文、吴萍
电 话:0812-3393695、3391955
传 真:0812-3393992
联系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攀钢机关六号楼630室
邮 编:617067
六、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兑付时间安排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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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证券账户号码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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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