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2-06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5日(星期四)上午 9 时
2、 召开地点:宁夏青铜峡市河西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家兴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杜学智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6,133,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4%,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2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制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133,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133,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臧海娜律师、李志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2-06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管材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招标人-天津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发的《南水北调天津市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天津市南水北调中线滨海新区供水二期工程管材采购(第1标段)于2012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确认,由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8631.4181万元。
2012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2-048)。
近日,公司与天津市水利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签订了《天津市南水北调中线滨海新区供水二期工程管材采购(第1标段)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签署概况
采购方:天津市水利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货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12年11月5日
签署地点:天津市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标的:货物为PCCPDE管及相应管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桩号A0+000~A16+000段范围内的DN2200PCCPDE管及相应管件的设计、制作、储存、检测试验、运输、卸车、安装指导和相关服务等 。
合同期限:计划供货期为2012年11月10日~2013年12月31日,具体供货期采购方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通知供货方 。
合同金额:捌仟陆佰叁拾壹万肆仟壹佰捌拾壹元(¥86,314,181元)
二、合同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天津市南水北调中线滨海新区供水二期工程初步设计经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和银团贷款。招标人为天津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同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捌仟陆佰叁拾壹万肆仟壹佰捌拾壹 元(¥86,314,181元)
(二)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
(1)本合同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30%;合同签订生效后21天内,供货方向采购方提供了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采购方向供货方第一次支付合同价格18%的预付款,在第一次支付预付款后28天内,采购方向供货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2%的预付款。
(2)货物合同价款按供货方月供货进度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采购方应扣回相应额度的预付款,并扣留支付货物合同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
2、预付款扣回
(1)预付款由采购方从每批次货物付款中扣回。在每批次货物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
R—每批次货物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2)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全部扣清。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21天内采购方向供货方返还合同价格 5 %的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21天内向供货方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三)价格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各种规格钢板、薄钢板和钢丝合同价格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调整外,其他合同价格均不作调整。
(四)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经采购方及供货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合同终止:
1、不履行合同
(1)采购方在下述条件下,可在不影响对违反合同所作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条件下,可通过向供货方寄送终止合同的通知,要求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a.供货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根据合同条款第三十条所作的延期内交付任意或所有货物;或
b.供货方未能履行任何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如果采购方根据(1)中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可以在适当条件下以适当的形式在别处购买尚未交付的货物或履行的服务,供货方需对采购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负责。但是,供货方仍需履行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
2、 破产
(1)如果供货方出现任何形式的破产,采购方可以随时通知供货方终止合同,无需对供货方做出任何赔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采购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无故终止
(1)采购方通过向供货方寄送通知,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需指明是因采购方终止合同、供货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终止合同生效的日期。
(2)供货方收到终止通知28天内准备完好待装运的货物应被采购方按合同条款和价格接受,对剩余的货物,采购方要作如下选择:
a.以合同条件和价格接受任何部分的货物,和/或
b.取消剩余货物,向供货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或服务以及供货方为此部分剩余货物所采购的部件的金额。
(六)违约责任:
1、供货方违约
(1)供货方无法交货时,除应返还采购方支付的预付款外,还应向采购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并向采购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2)供货方未能按时按量将质量合格的货物送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除每延误一天向采购方支付该欠供货物价款1%的违约金外,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协调其他供应方供货,由此造成的采购方和土建承包人等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3)由于供货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的安装、调试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或在打压试验阶段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的,供货方除应免费更换货物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采购方和土建承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4)由供货方原因造成交付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5%。,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2、采购方违约
采购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退货部分价款5%的违约金。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合同金额86,314,181元,约占本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8.67%。预计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2012年、2013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对本公司履行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