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2号)文件要求,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公开承诺以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截止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目前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李卫国先生承诺:本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子企业不开展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承诺时间:2008年1月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三、上述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尚在履行之中,未发现承诺主体有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