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 年 7 月 31 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破字第 01-5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止 2012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已完成了破产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应清偿的各种债务的清偿工作,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基本结束。10 月 15 日,公司管理人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文件,申请法院出具本次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2012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收到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确认本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虽然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已出具了《证明》,确认本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但该证明并非最终裁定。目前,公司管理人正在积极敦促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尽快对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作出终审裁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正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就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作出裁定。管理人及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其他相关工作。
2012年11月14日,管理人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就中核钛白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作出裁定、落实主要股东关于贯彻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责任、坚决维护二级市场投资者权益及资本市场稳定、坚决维护企业与广大员工稳定、确保破产重整与并购重组无缝衔接等后续工作达成完全一致,并提交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4日进行紧急审议。根据合议庭审议结论,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将迅速作出正式裁定,同时对管理人及相关单位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