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2012年10月29日、11月12日于《中国证券报》、《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会议通知、会议提示性公告。
2、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3日上午10:00开始,10:30 结束。
3、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9层本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剑副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人,代表股份112,479,4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57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 112,479,478 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0914%。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王棣和张洪涛律师出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机构。
同意股份112,479,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
1、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112,479,478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2、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 棣 张洪涛
2、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