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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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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审分离 借鉴创新 重点突出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主要特点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张志刚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张志刚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日前正式发布。三部规则中,《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是实体规则,主要规定了惩戒措施的分类及其相关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是程序规则,主要规定了案件的适用程序及具体执行流程。《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下称《组织规则》)主要是对自律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及机构进行了规定。

 《组织规则》最大的特点当属“查审分离”原则。查审分离原则在符合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行政法官”制度,将案件的立案调查环节与审理环节相区分,确保由专门的行政处罚委负责案件审理工作。该做法由证监会首创,属于行政处罚执法体制的重大突破,体现了协会将案件审理专门化、专职化、专业化和准司法化的趋势,反映了监管部门自发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实现了“程序正当”。在证券执法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可以增强协会在自律监察工作中的执法能力,减少查处不力,探索证券执法公平正义的创新体制和可行性路径。

 《组织规则》强调查审分离原则,将案件(包括自律管理措施案件和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异议复查工作与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严格分离开来。具体来说,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审理、执行等工作由执业检查部门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审理工作由审理委员会负责,复核工作由复核委员会负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由执业检查部门组织、监督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查审分离的原则,严格了自律监察案件办理程序,有助于实现协会自律监察工作的合法、公平、公正。

 《组织规则》在借鉴基础上进行创新,设置了两个职能委员会,独立履行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和复核职责。规定不同案件的审理委员和复核委员可以交叉履职,确保了案件审理高效开展,又规定同一案件的审理委员和复核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确保了案件审理公正进行。相对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对自律管理对象影响甚大,通过设置职能委员会独立行使审理及复核职能的做法,彰显了协会充分尊重并维护自律管理对象合法利益的精神,有助于促进证券行业自律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组织规则》重点突出,极具自身特点,与协会相关规定互补。协会正在制订《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委员的职责与任免、工作规则、工作纪律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因而组织规则基本不再重复,而将重点放在了委员会特有的自律监察工作方面,详细规定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机制,有助于帮助会员及从业人员更全面地理解协会自律监察工作。

 一言以蔽之,在协会倡导行业自我修复的背景下,组织规则内容详实具体,可操作性强,具备“查审分离、借鉴创新、重点突出”的特点,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行业自律水平,促进协会自律监察工作公平、公正、合法、规范进行,在自律监察的基础之上,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之下,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证券行业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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