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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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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自律监察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益民

 2011年9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为进一步做实自律监察工作,有效保障协会自律管理,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成为委员会成立以后的首要任务,内容主要包括研究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工作机制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2012年2月,协会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协会有关部门、地方证券业协会、会员公司等征求三部规则的修改意见,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下称“实体规则”)、《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下称“组织规则”)和《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下称“办理规则”)草案。

 6月28日,三部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三部规则充分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充分反映了协会会员自我约束、规范发展的意志;三部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使自律监察工作有规可依,为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突出特点

 兼顾公平与效率

 本次修订后的三部规则较此前协会自律监察有关的自律规则有明显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更加清晰、完整的自律监察规则体系。本次修订前,协会对自律惩戒的有关规定散见于90多部自律规则中,种类繁多,不同惩戒措施的边界交叉,给自律监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带来影响。基于此,委员会3个制度修订小组对上述惩戒措施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归并,形成《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专门列举惩戒措施的分类和内容;同时,对原《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分解和完善,制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机构设置;制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规定案件的适用程序及具体执行流程。最终形成实体规则、组织规则和程序规则三位一体的统一的自律监察规则体系。

 惩戒措施区分个人及机构的行为和责任。为防止少数从业人员“捆绑”会员,实体规则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区别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坚持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为此,新的实体规则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分别按个人和机构单独分类。

 专业委员会设置既衔接共性,亦彰显个性。组织规则在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委员的职责与任免、工作制度等方面与协会正在制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相衔接,与此同时,根据专业委员会个性化的特点,分别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承担立案、审理和复核职责,实现纪律处分案件的查审分离和审复核分离,以确保自律监察工作符合“三公”原则。

 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并存,注重办案规范的同时,讲求办案效率。程序规则根据案件特征分别设置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且明文规定适用惩戒措施的常发性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后仍需实施惩戒措施的案件这两种情形,适用特别程序,保证办案效率。

 扎实推进有关工作

 为自律管理保驾护航

 三部规则为协会自律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专业职能,认真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根据协会统一安排,组织协会会员单位对三部规则进行学习,并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宣讲和培训。要通过学习和培训,加深协会会员和证券从业人员对协会自律监察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升自律意识。

 (2)指导协会内设机构进行培训,为开展自律监察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审理、执行等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协会内设机构将是自律监察前端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系统的培训有利于提高自律监察工作运行效率。

 (3)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专业能力。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合理配置和专业能力是保证协会自律监察工作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前提。

 (4)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会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对行业内突出的问题跟踪分析,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凡事预则立。对行业内突出问题的研究分析,既能使自律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又能从问题中找共性,推动协会自律管理的发展和进步。

 (5)认真办好各类自律监察案件,依规惩戒,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合规经营,维护证券业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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