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武继福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下称《办理规则》),内容覆盖自律监察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回避、案件移交、送达与执行等各个环节。
根据《办理规则》,自律监察案件办理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或证监会移交处理的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审理及实施惩戒措施的一系列工作。考虑到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是协会非常设机构,为保障自律监察案件的查处效率、效果,《办理规则》规定,自律监察案件调查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开展,调查人员可由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和会员单位的人员组成。
调查结束后,执业检查部门依据调查工作报告对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作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处理,其中,认定应当对自律管理对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移交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认定应当对自律管理对象予以纪律处分的,提交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其组织案件审理工作;认定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予以结案;存在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给予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形成移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意见。
与行政法规相比,《办理规则》力求简化,在充分保护自律管理对象相关权益的前提下,重在突出自律监察案件的办理效率。概括地说,《办理规则》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因类而设,明确了纪律处分案件和自律管理措施案件所适用的不同程序
根据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的自律惩戒措施包括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两类。其中,纪律处分案件因涉及自律管理对象的声誉、社会形象、执业资格,证监会对受纪律处分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时扣分,将直接对证券公司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该类案件需经过更为严格的审理和复核程序,交由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处理。同时,考虑到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常发性、数量多、需及时处理、违规及后果不是十分严重,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复查则交由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及执业检查部门处理。
二、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并存,公正先行,兼顾案件办理的高效性
《办理规则》重在规定普通程序的同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且明文规定适用惩戒措施的常发性案件以及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后仍需实施惩戒措施的案件这两种情形,明确规定了特别程序,即由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和执业检查部门直接负责立案、审理、复核、执行。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的案件,一审终审,不得提出异议或复核。
三、与协会《章程》相衔接,明确对会员的纪律处分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给予会员纪律处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因此审理委员会或复核委员会形成的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意见,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否则,不对会员产生法律约束力。
四、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暂不执行
考虑到协会没有赔偿救济手段,一旦执行公开谴责、行业内通报批评等措施,将给自律管理对象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而如复核结果推翻一审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将难以弥补等情形,《办理规则》充分参考并借鉴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一审决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的,一审决定暂不执行的内容。
作为协会自律监察三项配套规则中的程序规范,《办理规则》着眼于保障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过程的公开、公平与公正,重在通过“看得见的正义”,让人们感受到案件办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查处结论得到人们尤其是自律管理对象的广泛认可。《办理规则》的下发,标志着协会自律监察案件的办理迈进新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