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7日在北京市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如期召开;会议召集人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吴湘峰先生;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189,203,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
3.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审议并批准了如下事项:
1.会议以同意189,20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
2.会议以同意189,20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
3.会议以同意189,20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会议以同意189,20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会议以同意189,20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2011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6.会议以同意189,20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修改公司章程中营业范围条款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炳全、王碧青、于宏志
3.结论性意见:中水渔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