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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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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0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4月27日9:3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二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振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9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赵春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2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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