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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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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含义

 就范畴而言,在性质、对象、机制和功能等方面,货币和金融分属不同的领域,二者不可相混。但二者都建立在“货币资产”的基础上并与资金的运作紧密相连,由此,由资金特性所决定并通过资金路径,二者又连为一体,形成了“货币金融”的统一构架,这是引致理论上的货币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难以准确划分、实践上的货币政策调控和金融监管难以明确界定的主要成因。但如果不是着眼于资金,货币和金融从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边界还是可以依据各自的界定予以划分的。这一划分的政策含义包括:

 实现金融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相对分离。金融与货币分属不同范畴。如果说货币政策是一个影响各个产业从而影响国民经济总量关系的宏观政策的话,那么,金融政策则是影响金融产业发展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它具有很强的微观性质。货币政策有着比较明确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但金融政策很难有长期固定的政策目标,也缺乏始终不变的政策手段。因此,不能从货币政策具有宏观调控功能中推演出金融政策也属于宏观调控政策。从某一具体的金融产业政策来看,虽然可能具有某种宏观经济效应,但并不具直接属于宏观经济从而宏观调控范畴。对金融市场中的各种交易活动、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来说,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稳定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工作内容。

 在实现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分离的条件下,应重视以资金为基点协调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配合。一方面货币政策需要将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资金总量(包括流量、流速和流向)纳入调控视野,与此对应,需要将存贷款金融机构创造资金的活动纳入货币政策调控的范畴。由此,应将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活期存款转纳入M1范畴,弱化M2在货币政策调控指标体系中的地位,建立全社会资金总量、流动性总量等监测指标体系。那种“只管货币、不管金融”的货币政策取向,是不符合实践过程的,也是难以切实贯彻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存贷款金融机构创造资金的活动纳入货币政策调控范畴,并不意味着应当运用行政机制直接管制这些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活动,应更多考虑的是运用央行利率、再贴现率等价格机制和公开业务操作等机制来间接影响存贷款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活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将资金在金融机构的流出入、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出入等纳入监管视野,建立对应的监测指标体系,关注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防范异常的资金流动,防止游资的恶意炒作,维护金融运行秩序的稳定。存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过程同时就是资金的创造过程,因此,应予以特别监管。除了严格资本充足率管理、控制存贷款比例、完善贷款拨备机制和防范不良贷款等外,监管举措还应扩展到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贷款余额的结构变化、新增贷款的流向和流速、资金流的梗阻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存贷款毕竟是这类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业务,直接影响着它们的权益和经营发展,也存在着各种复杂的行为和运作风险。因此,金融监管的重心不在于贷款数量,而在于贷款的流向和流速,防范存贷款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地发放贷款,促使贷款质量的提高和存贷款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优化。

 建立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加快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产业发展,推进间接金融为主格局的转变,减弱存贷款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创造资金的能力,强化资本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将逐步深化和推进货币和金融的分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

 利率市场化是实现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分离的基础性条件之一。改变存贷款利率的行政管制和政府定价,是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其中一个关键之点是,应充分发展存贷款的替代品,尤其是各种固定收益证券中的公司债券。由于固定收益证券的利率对于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是同一价格,因此,对存贷款中的不同利率有着直接的冲击和替代功能。但在固定收益证券规模较小的条件下,这种替代功能的发挥极为有限,存贷款利率的差别状况就将延续。另一方面,在固定收益证券未能充分发展的条件下,资金需求者对债务性资金的需求比较集中地体现为对贷款资金的需求,由此,也就很难提高他们与贷款发放机构之间的谈判能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扩展资金需求者的融资选择权,使他们能够至少在发行公司债券与获得银行贷款之间进行选择。

 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在取向、力度和机制上需要与货币政策完全一致。金融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市场规则,它的状况对实体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活动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独自特点的规则,不可能简单地按照货币政策调控的要求来安排金融监管。正如货币政策调整并不直接要求实体经济部门的供给调整一样,货币政策调整也不直接要求金融交易规模的调整。货币政策调整对金融活动的影响是一个间接的过程,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交易影响也不尽相同。那种强调,在实行紧的(或松的)货币政策条件下,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应地实施收紧(或放松)债券、股票、共同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单和其他金融产品发行规模、交易规模的政策主张,实际上混淆了金融和货币的关系,是不可取的。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项目批准号09&ZD036)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王国刚。感谢董裕平对本文初稿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匿名评审人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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