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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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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防范资金流断裂和维护金融运行秩序

 防范和化解风险是金融监管的重心所在,也是金融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根据。2008年以后的国际金融危机更是强调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性。就风险而言,一方面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每一项经济活动或金融活动都存在对应的风险,同时,风险是不可消灭的;不存在无风险的经济活动或金融活动。在此背景下,风险只能通过各种机制予以防范和化解。另一方面,金融是识别、评估、组合和管理风险的基本机制,因此,风险的发生条件、大小、走势和效应等常常通过金融机制而显示并通过金融机制而化解。金融风险主要有三个来源,即实体经济部门转移到金融部门的风险、金融部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海外传导进入的风险。在理论上“风险”较多地被定义为“不确定性”,但在实践中“风险”常常被理解为“可能发生的损失”。尽管经济损失可以用实物、生产能力、销售额和企业破产等衡量,但从价值的可比性和财务机制出发,比较普遍的还是用资金计量。由此,维护资金安全就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点。

 在理论上,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本来是针对金融市场而言的,但因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能给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严重的后果,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生严重的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爆发的,所以,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就具有了宏观意义。另一方面,非系统性风险在某些条件下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此轮美国金融危机中,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由于其业务面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过大,一旦倒闭破产可能引致系统性风险,从而出现了“大而不能倒”的现象,同时,也引致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关注。为了避免金融风险给国民经济运行带来严重影响,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应运而生。

 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如果说对一家金融机构而言,财务亏损未必一定引致倒闭,但资金断裂从而缺乏偿付到期债务能力必然引致破产的话,那么,这种微观的非系统性风险是通过何种机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系统犹如生命体,资金是这一系统的血液。资金流动推动着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动从而整个金融系统的生命运动。一旦资金在某个点停止了运动,就将在金融系统中造成一个梗阻点;资金停止运动的“点”越多,金融系统中的梗阻点就越多;如果这些梗阻点形成了“片”,金融系统的崩溃从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就为期不远了。这些梗阻点主要发生在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两方面。金融市场是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产品实现交易的场所,金融产品的交易规模、价格、活跃程度等等,既受到金融产品特性制约,也受到资金供给数量制约。一旦资金紧缺,金融产品的交易规模、交易价格和成交数量等就将严重降低;在资金缺乏的场合,金融产品的交易不可能实现,金融市场将呈现有行无市的状态。另一方面,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等类型的金融机构是资金的需求者,一旦缺乏资金供给,现金流断裂,他们的经营活动就将陷入财务危机;存贷款金融机构虽然具有资金的创造功能,但这种创造功能也基于资金供给。

 引致资金流量大面积梗阻的直接成因比较复杂,从直接观察角度看,主要有三:一是当某种或某几种金融产品价格走势呈现大幅下落时,投资者或因严重亏损已缺乏资金或不愿意继续增加资金投入,引致这些金融产品的价格加剧下行,使得与这些金融产品交易对应的资金流动停止,这些金融产品因缺乏交易资金而成片“坏死”,成为有毒资产。二是当某家或某几家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和市场运作中严重亏损引致资金短缺时,因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牵连到相关金融机构的资金流断裂,使得后者也陷入由资金紧缺引致的财务危机困境,由此,在资金链断裂背景下,一大批金融机构相继陷入“坏死”境地。三是在上述一种情形发生或两种情形同时发生的背景下,拥有资金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担心厄运降临,不愿意向金融市场投入资金,也不愿意继续向其他金融机构放出资金,宁愿将资金停留自己手中,由此引致对应数量的资金停止流动。在美国次贷危机转变为金融危机过程中和金融危机深化过程中,这三种情形相继发生又几乎同时存在。由此来看,单家金融机构或单一金融产品引致的资金风险并不可怕,它也不至于转化成系统性风险,但如果由此引致的资金流断裂有着“由点成片”的危险,那么,非系统风险就可能转变为系统性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的重心不在于防范单家金融机构或单一金融产品中存在的微观风险,而在于防范由非系统风险引致的资金流成片断裂。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意味着必然有一些金融机构可能“出局”。所谓“大而不倒”,担忧的是,有着众多客户的大型金融机构一旦发生破产倒闭事件,将给经济金融运行秩序造成重大冲击,由此,提出了强化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从中国的实践经验看,在有效安排好业务转移从而客户转移的条件下,个别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不会对正常金融运行秩序产生太大的冲击,更不可能引致金融危机。因此,“大而不能倒”的真实含义,不是指某家大型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竞争中不能倒闭破产,而是指应避免由此发生资金流断裂所引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为何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基本理由是,一旦金融风险大面积发生,不仅将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运行秩序,而且可能给实体经济运行以严重冲击甚至引致经济危机。在金融实践中,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现实活动的监管,对那些可能引致系统性风险的金融行为通常的选择是运用法律等制度机制予以禁止,在这方面,金融监管的重心在于依法监管,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但金融活动毕竟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过程,其中又有诸多的创新在不断展开,鉴此,金融监管就不能停留于执法层面,还必须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将各种可能引致系统性风险的现象和行为纳入监控视野,以防患于未然。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需要将金融运行中的所有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实际上,大量非系统风险或微观风险应交由具体的金融机构自己承担,否则,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将处于财务软约束境地,金融监管将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境地。真正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流量、流向和流速,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资金流量、流向和流速,目的在于防范资金流的成片梗阻。

 金融交易围绕各类资产权益的未来收益而展开,资金在其中的作用与一般商品交易大致相同。与此对应,金融监管的侧重点应当是金融市场中的各种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市场在公平机制下运行。金融交易并不创造价值,但有着引致资产价值在参与者之间重新分配的功能。在交易中,获利方所得到的收益或者由证券发行人提供或者来源于交易对手方的资产价值转移,因此,金融交易本身并非国民财富的创造过程,也不具有财富效应。从直接关系上看,资金在交易中似乎只起计价、媒介、支付和结算等货币作用,但资金还代表着需求,资金数量对交易价格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交易各方来说,资金是资产的一部分,交易运作的盈亏通常以资金计量,因此,资金流量和流向成为金融交易中重新分配资产(或财富)的一个主要载体。所谓风险,对金融市场参与各方来说,实际上是以资金计量的资产价值可能面临的损失;对金融市场来说,关键是资金的流出入是否合法有序从而市场运行秩序是否稳定。在金融市场运行秩序稳定的条件下,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各方面信息形成最基本的预期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交易活动;在运行秩序不稳定的条件下,不仅可能引致参与者的操作预期难以有效形成,而且可能引致多数参与者从避免金融资产价值损失出发选择运作策略,加剧市场走势不稳的趋势。金融监管并非金融调控。从货币政策属于宏观调控机制中引申出“金融调控”是不合逻辑的。事实上,金融调控的目标、工具和机制等都无法明确界定。在“金融调控”名义下,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政策机制和行政机制对金融市场走势施加影响,不仅将扰乱市场参与者的预期、交易活动状态和金融产品价格,而且可能引致资金流的点状梗阻乃至片状的梗阻从而产生更加严重的风险。

 在金融市场中,价格机制处于核心地位。每种金融产品的价格不仅直接连接着对应的交易各方权益,而且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相关联。每种金融产品的价格在结构上均有着由其特定的权益、成本、时间和风险等一系列因素决定的构成,但同时这些因素在价格形成中又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因素相协调。值得一提的是,各种金融产品以风险-收益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均衡”价格体系并非如数学方程式所表述的恒等式,它实际上只是一个趋向均衡而永远不可能达到均衡的非均衡过程,因而,是一个在不断波动中调整的过程。就此而言,金融监管需要着力关注的不是一种或几种金融产品的价格波动走势,而是各种金融产品在交易中所形成的价格趋于均衡的稳定运行,应特别重视各种金融产品之间的价格关联,避免对某种(或某几种)金融产品价格的过度监管所引致的价格体系扭曲。另一方面,金融产品价格的高低必然受到对应的资金数量影响,因此,金融监管需要特别关注由社会游资投机性炒作引致的一种或几种金融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走势,防范由资金流变化引发的金融市场风险。

 利率是资金的基本价格,利率变化直接影响着资金的流量、流速和流向。利率市场化是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缺乏市场利率体系的条件下,金融产品的价格体系难以有效形成,也很难充分有效地发挥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中国,活期存款利率界定了各种金融产品的最低利率水平(即零利率),定期存款利率也界定了对应期限固定收益证券的最低利率水平。形成市场利率,既需要改革由政府部门直接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管制机制,需要提高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应对能力,也需要提高央行调控市场利率的能力、提高监管部门监控市场利率走势的能力,还需要社会各界包容由利率市场化引致的利益格局调整。利率的市场化过程是各种金融产品在市场运行中重新定位和形成新的价格体系的过程,它必然要求相关各方的取向、利益、行为和资产负债表等诸多方面的重新调整,因此,不能操之过急,应渐进稳步地推进,以免给经济社会运行带来不利的冲击。

 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金融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的客观路径。金融创新是对已有规则的突破,必然对原有的金融运行秩序产生冲击,要求调整和完善金融监管框架。20世纪70年代末从美国起步的金融创新,在推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给2007年以后的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留下了隐患。这方面的教训是,金融监管的创新未能跟上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市场创新,出现了金融创新过度的现象和金融创新脱离实体经济发展要求的现象。对中国而言,金融创新中的主要问题不是“过度”而是“不足”,为此,适当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管制,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或行为监管)为主,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背景下,随着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等方面的深化,监管体制机制需根据新的变化进一步调整完善,尽管如此,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状况实施监管,是一个不变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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