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6月10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1号院19号楼
3、召集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16,088,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以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716,088,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 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16,088,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 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振武律师、刘煜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