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2月16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 持 人:董事局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548人,代表股份241,18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168,314,772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531人,代表股份73,577,475股。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其中: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2)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标的股票来源、种类和数量,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3)激励对象及期权授予分配情况,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0,57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73,08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88,5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6)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生效安排和行权的条件,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8)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程序,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9)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10)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431,4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1%;反对367,5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93,2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294,30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5%;反对448,310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9%;弃权149,636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241,296,53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5%;反对446,95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9%;弃权148,75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冯艾、袁丹霞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