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17日以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并于2011年1月21日在福州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继续申请不超过4,98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借款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出口信保融资业务100万美元额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本公司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书》,将2010年10月22日签订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的生效条件变更为:“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在甲方2010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后第三日生效;如需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则在审批机关批准后第三日生效。”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与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签订〈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本公司与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签订《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书》,将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的生效条件变更为:“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在甲方2010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后第三日生效;如需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则在审批机关批准后第三日生效。”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