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7 股票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09-010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第七项议案为临时提交议案未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6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555,004股,占公司总股本234,380,000股的 63.3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学柱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148,555,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决议通过;
2、《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148,555,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决议通过;
3、《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148,555,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决议通过;
4、《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148,554,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股反对,1,000股弃权。决议通过;
5、《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137,537,4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58%,11,017,544股反对,0股弃权。决议通过;
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分配现金红利;200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拟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23,438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0股。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8,555,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决议通过。
7、《关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临时提案》
表决结果为:11,017,54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2%,137,537,460股反对,0股弃权。未予通过;
临时提案:拟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23,438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分配议案。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李书勤先生代表全体三位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08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兰玉、王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新野纺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19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兰玉律师、王立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年4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2009年5月6日,合计持有公司3.05%股份的五名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提案,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已于2009年5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8年度分配转增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分配议案》之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6日上午九点在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15号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学柱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股份148555004股,占公司总股本23438万股的63.38%。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第1至6项议案,第7项未通过;按照《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刘兰玉:
王 立: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