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09年4月28日发出通知,并于2009年5月5日增加临时提案;会议于2009年5月18日上午09:30在山东潍坊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共3人,代表股份14166.5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0%;董事刘会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关联方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
本项议案5720.0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2008年度实际财务状况,公司200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做出如下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前条规定进行投资时,单一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单一年度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
超过上述比例的投资,应由董事会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如果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做出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具体如下:
1、董事会根据前条规定进行投资时,单一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单一年度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涉及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0万元)的重大对外合作、购买和出售资产、转让股权、技术转让等事项或交易,但同一事项或交易在一年内累计涉及金额不得超过15000万元,且累计一年内由董事会确定动用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否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大马力船用柴油发动机项目贷款授权期限”的议案》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名称由“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后的名称为准)。
本项议案14166.55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及参会股东签署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