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3月3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9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500万股中的1100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1100万股限售流通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8.87%,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将于近期披露本次股权变动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