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0日,本人签署了《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针对2005年8 月15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
2005年7月25日,公司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提案,相关修改包括:
一、对价方案
保持公司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8 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8,208万股,对价支付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调整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郑煤集团除了遵守2005年7月12日公告的承诺事项外,增加如下承诺: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后,郑煤集团无论实施定向回购、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或在24个月锁定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不低于51%.
本人已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对公司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提案投了赞成票。
委托投票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公司后,由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对提交文件进行审核,审核规则不发生变化。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结果将提交征集人,由征集人提交公司董事会。
由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本人签署的《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做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见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贾耀林
20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