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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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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生存发展的根本
余运彪

    武汉  余运彪

    提前还贷,银行是否该收违约金?这本不是个问题的问题,如今却一下子闹腾出这么大的动静。

    贷款是要签协议的,如何还款也是贷款协议中的主要部分。不按时还款,银行收取滞纳金,以作为不守信用的惩罚,这是合情合理没有争议的。假如银行方面对于提前还贷也白纸黑字地写明如何处理,那么,照章办事也是应该没有什么好说的。贷款人不能以没有看清楚贷款文字为理由来指责银行,签字的时候,哪一方没有仔细审阅条文就签字,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必然由粗枝大意的一方负责。当然,前提条件是合同是合法合同,不是欺诈性质的合同。

    现在,焦点问题在于贷款合同中没有对于提前还贷作出明文或者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贷款人提前还贷,银行是否该收违约金呢?显然是不应该收的。贷款人向银行借贷,贷款条文是由银行方面拟订,贷款人是被动接受方。没有预见贷款方提前还贷的情形,或者认为不会出现提前还款的事情发生,这是银行方面的判断,过错并不在贷款方,此时向贷款方收取违约金,明显就是不合理了。银行的最大风险就是支付风险,国有银行存在巨量收不回来贷款的不良资产,使得政府为了化解银行风险,三番几次地用财政资金冲销呆坏帐,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贷款人提前还贷化解了银行这一潜在的巨大风险,客观上对于银行是有利的,银行反而惩罚贷款人,银行的做法就是“霸王行为”。

    信用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根本基础。提前还款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的协议,当然就不能收违约金,否则,就是银行不守信用。在是否收取违约金的问题上,银行担心顾虑客户流失的问题,也是主观臆想。商业银行吸引客户的不二法则是靠优质的服务。银行之间的竞争,依靠的是实力和诚信高效的服务,小恩小惠拉住的是投机客,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溜之大吉,这么做的结果,银行是费力不讨好。收不收取违约金事小,一旦客户对银行失去信心和信赖,银行失去的就不仅仅是客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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