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宝盈基金 刘传葵 兴业证券 王晓宇
面对2005年,在对外开放、银行介入、股权之变三大因素的作用下,中国证券基金行业正面临一场裂变。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入世三年后,也就是2004年11月以后,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股权比例可增加到49%,据了解,目前多家基金的合资协议中,都注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保留外资进一步增持基金公司股权的条款。这将成为目前旧的合资基金进一步“外资化”的进程,此外,拟新设立的合资基金也将适用于新的规定,外资股东对基金公司管理的控制权将进一步提升。相信股权的调整将带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直至公司投资理念、治理结构的变化。在积累了第一批合资基金一年多的运作经验以后,国外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中国证券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这将使得基金行业的外资化程度更高。
中央银行已经正式同意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只等相关政策出台,则将正式推出银行系的基金公司。一旦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将重塑我国基金业发展的格局。
商业银行在基金销售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般认为,基金通过商业银行完成的募集总额占总金额的50%以上,有的甚至更高。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支配着大部分的金融资源,超过10万亿的存款滞留于商业银行,这是其它的金融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商业银行有着网点众多、机构健全、客户基础广泛的特点,这决定着基金的销售渠道将长期地依赖于商业银行而发展。普通的银行储户与基金的风险偏好相差不大,同时基金公司不断推出的储蓄替代类产品也正是吸引这部分投资者,而商业银行掌握着这些投资者的地区信息、理财偏好,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咨询,销售基金产品,同时有利于保证基金份额的稳定性。而对于机构客户,大多数都在银行开有基本帐户,在长期的资金往来中,银行掌握着这些客户的历史财务状况、银行往来记录、无疑将更为了解这些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而在特殊的时候,银行甚至可以在机构投资者面临资金压力时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这是其他的销售机构无法做到的。
基金行业主要产生三种利润来源,一是管理费入,二是申购赎回费收入、三是托管费收入。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后,无疑将会重新调整银行的业务发展格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和销售经验,全面配合“自家”基金的销售,提升基金管理规模,同时提高管理费和申购赎回费用收入。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严格区分,因此,银行不可能作为自己发起的基金的托管人,托管费不能直接流入股东银行。但是,由于我国的银行业格局,参与基金公司的发起有望先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进行,为数不多的几家银行可以通过合作达成互相托管的协议,托管费收入仍然在小范围之内得到“共享”。这样,通过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如果不考虑其它股东,基金管理公司的三项收入来源将全部在银行范围内消化。
银行占据着基金销售的大部分客户资源,这将使其它性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与银行形成相对的竞争格局。
在我国,如果银行以积极的定位参与基金市场的竞争,其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很难与其它基金管理公司“共享”,在建立健全自身的产品线之后,商业银行将会最大限度地将资金留存在自身范围内。这将促使非银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开拓其它的销售渠道,从而保持自身的竞争地位。
商业银行从被动的基金市场业务合作者,转变为参与竞争者,由于其强大的金融背景和资源,将会促使基金行业格局发生较大的改变,这些改变中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基金销售渠道格局的转变,这将给基金公司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迫使其推动其它销售渠道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促进基金市场的发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之后,现有的基金业无疑将经历一场重新洗牌,股权结构的优化,将促使基金公司迅速成长。同时,在新的格局下,个别基金公司的生存将会遭受巨大挑战。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又有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大大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办法》的实施细则对主要股东的经营业绩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这对目前普遍出现亏损的券商带来了难题,很多券商近年来出现巨额亏损,即使是3个会计年度总和计算也不一定能满足条件。相信进入门槛的提高对基金业裂变将会发生不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