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勇:
因你在担任原上海万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对该公司2002年期间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新仓交易负有直接责任,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9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我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