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晓庆: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洋”)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2002年年度报告中,深大洋通过托管企业虚增利润154.33万元,并少计坏帐准备5,005万元。
我会认为,深大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上述虚假陈述的成因均为公司财务报告会计处理错误而致,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也是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我会拟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会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认定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已经送达。请你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会书面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了解我会拟对你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我会将根据你的书面要求向你详细告知对你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在此基础上,你决定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书面要求请提交至我会法律部(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100032)。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