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培基、陈建:
因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我会拟对该公司及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拟对你们分别处以警告、3万元罚款。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们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们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王洋,电话010-88061210,传真010-88061401)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