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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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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0-080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44号批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45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1,45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30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241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因公司聘请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按照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首发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万联证券承接。

  2020年9月9日,公司及子公司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美诺华天康”)、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安徽美诺华”)分别与保荐机构万联证券及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协议

  甲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2006293018010047644,截至2020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590.37167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质押。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志宏、王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未抄送丙方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年产400吨原料药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协议

  甲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32006293013000028452。截至2020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4,506.58618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控股子公司丁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400吨原料药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质押。

  甲方、丁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志宏、王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丁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未抄送丙方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三)“年产30亿片(粒)出口固体制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协议

  甲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901120029003052357。截至2020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2,812.19492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亿片(粒)出口固体制剂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丁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志宏、王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丁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未抄送丙方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账号:33200627301801008489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账号:3901120029003050553)存放的募集资金均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支取完毕,专户余额均为零,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和保荐机构以及上述银行就募集资金专户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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