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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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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编号:2020-060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3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在苏州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B座21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沈明宏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有效改善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润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港化工”)的资本结构,公司拟以所持有润港化工13,308.67854万元债权向润港化工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润港化工的出资额为23,840.2840万元,占润港化工注册资本的100%。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编号:2020-061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3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在苏州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B座21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景耀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通过本次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能够进一步改善润港化工自身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整体战略投资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以所持有润港化工13,308.67854万元债权向润港化工进行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编号:2020-062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将详细内容公告如下:

  一、增资情况概述

  为有效改善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润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港化工”)的资本结构,公司拟以所持有润港化工13,308.67854万元债权向润港化工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润港化工的出资额为23,840.2840万元,占润港化工注册资本的100%。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镇江润港化工有限公司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镇江新区龙溪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66359175W

  法定代表人:陆柏年

  注册资本:10531.60546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08月24日

  营业期限:2007年08月2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造纸助剂(烯基琥珀酸酐、造纸施胶剂AKD、湿强剂、造纸润滑剂、造纸分散剂、表面施胶剂、干强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技术转让,同类产品的批发(以上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及许可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润港化工100%股权,润港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润港化工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

  3、增资方案

  公司拟将持有润港化工13,308.67854 万元债权转作对润港化工的股权投资,按照同等金额增加其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镇江润港的注册资本金由10531.60546万元,增加至 23,840.2840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此次增资,能够进一步改善润港化工自身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

  本次增资完成后润港化工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增资的登记事项尚需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通过本次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能够进一步改善润港化工自身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整体战略投资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以所持有润港化工13,308.67854万元债权向润港化工进行增资。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以所持有润港化工债权向润港化工进行增资,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增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以债转股方式向镇江润港增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编号:2020-063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赵川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赵川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赵川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丁思遥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丁思遥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2-66571019

  传    真:0512-68098817

  联系地址:苏州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B座21层

  电子邮箱:stock@gcstgroup.com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丁思遥女士简历

  丁思遥女士,1995年生,本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居权。2017年8月进入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法务助理职务,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丁思遥女士于2018年1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思遥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送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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