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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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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35.7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0%;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9%。

  2、本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30日。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2、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5日,公司通过内部系统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与职务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4月2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4、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6、2019年6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7、2019年6月21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9年4月29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

  8、2020年6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关于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截至目前,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二)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7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0%。具体如下:

  ■

  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张亮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8,038,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5%。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201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5号”文批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特股份”)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0.80万股,并于2017年6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58,823,5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8,431,500股。

  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确定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8,431,500股增加至117,647,250股。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6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增加1,190,000股,变为118,837,250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18,837,25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68,871,237股,占公司总股本57.95%;无限售条件股份为49,958,513股,占公司总股本42.0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吴宪、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或“银桥投资”)、何征、作为南平延平荣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桥”)合伙人的姜澜、王文跃、王占宝、吴永亮,上述4名股东的承诺情况如下: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宪、何征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或“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②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③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2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④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⑥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②项承诺之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银桥投资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②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2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④本公司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⑤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担任公司董事的于虹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25%,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③分别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2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和荣桥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④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⑤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⑥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⑦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②、③项承诺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担任公司监事的张尊昌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25%,每年转让的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本人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③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的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④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健岩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②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③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④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作为荣桥合伙人的姜澜、王文跃、王占宝、吴永亮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所持荣桥的出资额以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②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7)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承诺

  ①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需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且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自公司公告前述方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次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若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股份方案。若在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买入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不再启动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④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者前次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买入公司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内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②超过上述标准的,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⑤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⑥公司董事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一致。

  3、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在限售期内没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本公司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公司上市后6个月,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公司股价亦未触发上述承诺第(7)条所示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

  2、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68,038,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5%。

  3、本次申请的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自然人6人,法人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吴宪女士为公司董事长、何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2:南平延平荣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合伙人姜澜、王文跃、王占宝、吴永亮合计持有限售股份1,500,000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须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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