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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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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051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0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上午9:15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常州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377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德建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94,021,9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0,664,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357,4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50%。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4,431,9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74,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357,4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50%。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会成员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分别选举胡道清先生、张杰先生、杨寿军先生、王礼春先生、高志会先生、尹鸿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胡道清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胡道清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

  2、选举张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张杰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

  3、选举杨寿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3,996,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杨寿军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4,406,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

  4、选举王礼春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王礼春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

  5、选举高志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高志会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

  6、选举尹鸿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尹鸿强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陆凤燕女士、钮秉义先生、李鑫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严圻宇先生、张艳松女士共同组成第十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陆凤燕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384,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陆凤燕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794,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5%。

  2、选举钮秉义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35,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钮秉义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645,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

  3、选举李鑫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35,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李鑫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645,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钟轶腾律师、王樱洁律师

  3、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董事简历

  胡道清,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南开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历任APP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法务主管、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截至目前,胡道清未持有公司股份。胡道清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杰,男,1964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Harvard)牙学院博士学位,美国巴布森商学院(Babson)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以及华西医科大学口腔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历任云南白药集团的新产品发展战略部长、生命科技(Life Technologies)在亚太区和大中国区的市场营销总监,现任江阴金泰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金泰克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泰国海湾医疗(Gulf Medical)器械公司董事长,云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昆明医学院客座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孟加拉达卡大学牙学院教授,亚太种植牙协会理事,国际种植牙协会会员,中国生物医药技术协会的理事,《国际华人口腔医学杂志》副主编,获得美国和中国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

  截至目前,张杰未持有公司股份。张杰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杨寿军: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参加工作,曾任四川省什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办副主任、团委书记、总经办主任、销售处长、经营副总、常务副总、总经理、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5月任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2年4月-2006年9月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局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06年9月起任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董事局董事、总裁;2020年2月任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至今。

  截至目前,杨寿军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外,杨寿军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礼春,男,1975年出生,本科学士,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九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历任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高级经理。现任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目前,王礼春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外,王礼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高志会,男,1979 年出生,本科学历,历任沈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润宝捷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售部总经理、销售部总经理,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现任上海沃施园艺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截至目前,高志会未持有公司股份。高志会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尹鸿强,男,1979 年出生,管理硕士学历,历任常州新昌电子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湖南国科广电科技有限公司LNB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江苏国科新昌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尹鸿强未持有公司股份。尹鸿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2:

  监事简历

  陆凤燕,女,1971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员,高级工程师职称,历任江苏镇纺集团运转主任、质量主管,镇江维科精华棉纺织有限公司分厂长、总经理助理、兼任技术部经理、工会主席、党委书记、人力资源总监、副总经理,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丹徒区人大代表。现任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截至目前,陆凤燕未持有公司股份。陆凤燕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钮秉义,男,1958年出生,北京大学EMBA,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历任天津大学教师、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检测中心法人总经理、中金国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德茂(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和灵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

  截至目前,钮秉义未持有公司股份。钮秉义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鑫,女,1970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聘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哈尔滨管理处财务负责人,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综合保障部经理,现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有限公司董办经理兼财务副总监。

  截至目前,李鑫未持有公司股份。李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020年5月27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5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2020年5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42),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下午14:30在公司常州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377号创新产业园2号楼)举行。公司董事长郝鹏先生没有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王德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上午9:15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021,91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1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664,4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4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57,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31,91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4,47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57,43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5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选举胡道清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96】%。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40】%。

  1.2审议通过《选举张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96】%。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40】%。

  1.3审议通过《选举杨寿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93,996,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1】%。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06,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294】%。

  1.4审议通过《选举王礼春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96】%。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40】%。

  1.5 审议通过《选举高志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96】%。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40】%。

  1.6审议通过《选举尹鸿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92,235,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96】%。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5,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40】%。

  2、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选举监事的议案》

  2.1审议通过《选举陆凤燕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92,384,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582】%。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94,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481】%。

  2.2审议通过《选举钮秉义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92,235,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96】%。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5,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39】%。

  2.3审议通过《选举李鑫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92,235,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96】%。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5,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83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钟轶腾

  (盖章)(签字):

  经办律师:王樱洁

  (签字):

  2020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052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电子、书面及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胡道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全体董事一致选举董事胡道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会议召集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及各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胡道清先生、杨寿军先生、吴振平先生、王德建先生、匡爱民先生,其中胡道清先生为会议召集人;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吴振平先生、王德建先生、匡爱民先生、张杰先生、王礼春先生,其中王德建先生为会议召集人;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吴振平先生、王德建先生、匡爱民先生、胡道清先生、王礼春先生,其中匡爱民先生为会议召集人;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吴振平先生、王德建先生、匡爱民先生、胡道清先生、杨寿军先生,其中吴振平先生为会议召集人。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艳松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与审计师沟通最新结果,处于谨慎性原则,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9,000-17,000万元。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胡道清,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南开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历任APP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法务主管、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胡道清未持有公司股份。胡道清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053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6月9日以电子、书面及传真方式发出。会议由陆凤燕女士主持,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陆凤燕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表决情况: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与审计师沟通最新结果,处于谨慎性原则,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9,000-17,000万元。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简历

  陆凤燕,女,1971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员,高级工程师职称,历任江苏镇纺集团运转主任、质量主管,镇江维科精华棉纺织有限公司分厂长、总经理助理、兼任技术部经理、工会主席、党委书记、人力资源总监、副总经理,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丹徒区人大代表。现任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监事。

  截至目前,陆凤燕未持有公司股份。陆凤燕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054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宋慧娟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职,经董事会决议解除其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艳松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 0519-8159 5760

  传真号码: 0519-8159 5601

  电子邮箱: stock@wxreet.com

  联系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377号创新产业园2号楼

  邮编号码: 213164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张艳松,女,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历任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证券部经理。

  张艳松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艳松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 000760         证券简称: *ST 斯太         公告编号: 2020-055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涉及的具体会计期间为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1月22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中对 2019年1-12月经营业绩的预计为: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500万元—8,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亏损下降92.74%—93.89%;于2020年4月16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对2019年1-12月经营业绩的预计为: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700万元—1,000万元,实现扭亏为盈。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1.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债务豁免的债务豁免收益合计人民币9,999.19 万元,经审计师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后,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债务豁免收益计入2020年。

  2.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部分无形资产及开发支出进行了价值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该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877万元。

  3.公司根据最新情况,对湖北斯太尔中金产业基金投资确认了2,046万元投资损失。

  四、风险提示

  公司因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若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显示 2019 年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对业绩预告的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6 月12 日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056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金融借款诉讼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金色木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关于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3542号之二,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粤03执35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斯大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控制措施。原控制的被执行人房产退回首封法院处置。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7,4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幢4层4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048464号】的轮候查封;

  二、 解除对被执行人斯大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溧阳支行的13153000000400856账户的轮候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01001012010000008383账户、在中信银行武汉武昌支行的7381710182600070742账户的轮候冻结;

  四、本院(2018)粤03民初30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房产解除查封及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三、备查文件

  1、(2019)粤03执35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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