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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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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公告编号:2019-034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83,108股,占总股本的0.03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 月2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A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24.50元现金对价(相当于非流通股每股需向流通A股安排2.79442元的现金对价)。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 年3 月15 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 年4 月24 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备注: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原非流通股第一大股东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市国资委”)根据承诺,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代为垫付了其获得上市流通权需承担的现金对价安排。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进行一定数量的现金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可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24.50元现金对价(相当于非流通股每股需向流通A股安排2.79442元的现金对价)”。根据《广东省国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备案表2》及《广东省国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备案表3》,黎可立已按照股改后持股数123,750股,向佛山市国资委偿还了垫付的现金对价345,809.48元及其利息。偿还定价和偿还金额与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一致。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月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483,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备注:黎可立于股改实施日未持有公司股份,经执行(2018)粤06执恢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9年4月23日从佛山市兴华商业集团公司名下过户取得公司股份483108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的限售股份持有人黎可立,履行了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并已偿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其他股东代为垫付的对价。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否;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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