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9-45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3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15:00至2019年12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会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4人,代表股份250,654,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25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18,375,7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8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32,279,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41,162,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937%。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883,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32,279,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补选韩跃伟先生、翁菁雯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补选韩跃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174,2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03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681,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979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补选翁菁雯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52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2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29,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530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广亮、杨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9-46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
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相关事项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19日以及2019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基于此,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9年11月末,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174,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其中最高成交价为40.1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2.11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27,337,663.91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6月24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6,600,0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6,650,000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杨芳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19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上午9: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3日上午9:0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218,375,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97%。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0人,代表股份32,279,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5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1选举韩跃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55,174,2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803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81,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9797%。
1.2选举翁菁雯女士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45,522,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52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029,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5309%。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杨 芳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