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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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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19-047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轮胎”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起诉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以下简称“普惠公司”)、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商化工”)向其支付货款事宜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25127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8号贵银大厦世纪商务城1栋21层4-8号

  法定代表人:游杰

  被告一: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

  登记证号码:53691820-000-01-19-8

  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5号海港城海洋中心8楼826室

  被告二: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1948R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区6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庞庆军

  2、诉讼事由

  2019年1月,原告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第三人贵州轮胎(以下简称“戊方”)与普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重商化工(以下简称“甲方”)、弗沃德集团(德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橡胶贸易业务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号:HG-GL19001-1),约定:

  (1)甲方负责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并委托丁方或戊方负责采购,甲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丁方或戊方采购计划数量及到港时间,丁方或戊方收到采购计划后应提前预留足额的银行额度,甲方在确定每月合作数量后,并将同等数量的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

  (2)丁方或戊方在对外开证前,由甲方安排乙方或丙方按照信用证要求的合同金额的10%款项划入丁方或戊方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以便丁方或戊方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90天)。

  丁方或戊方销售合同金额=采购合同金额+丁方或戊方手续费(手续费按照丁方或戊方采购合同金额0.6%计收)+银行费用(3个月开证费(0.12%);3个月承兑费(0.3%)。

  甲方、乙方、丙方将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丁方或戊方享有质押货物的货权,丁方或戊方不能将货物全部或部分转售给第三方。

  (3)丁方或戊方对外开立信用证到期,乙方或丙方需按时付款,并且丁方或戊方需配合甲方将同等数量货物货权归还甲方或乙方或丙方。

  (4)乙方与丙方由重商化工担保,丁方与戊方由进出口公司/贵州轮胎担保。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与普惠公司、重商化工实际发生交易,弗沃德集团(德国)有限公司未参与交易,合作前期参与交易的各方合作均正常进行。之后有5笔交易,普惠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交易货款金额10%的开证保证金,原告随即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货物,并向供货商开立了5张信用证。

  原告开立信用证取得货物提单(共25份)后,作为卖方与买方普惠公司签订了上述信用证项下货物买卖的5份《采购合同》(合计金额8,363,567.52美元),并将25份货物提单交付给重商化工。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普惠公司仅于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170,000美元,扣除已支付的10%保证金836,356.75美元后,剩余货款7,357,210.77美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7,210.77美元(按2019年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706.8折合人民币52,000,765.70元支付)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62,834.26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上述货款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如下:

  (1)公司诉南宁市桂菱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本金462,000.00元。该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了判决且已生效,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现处于待执行阶段。

  (2)公司诉湖南巨中进物贸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刘泽州、邓建辉、朱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本金2,032,325.50元。该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因原、被告对一审判决都不服,现已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二审法院判决。

  (3)公司诉广西昊罡机械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李易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本金1,856,729.00元。该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已开庭审理,目前处于待判决阶段。

  (4)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前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东营市大滨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龙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杜海燕、张学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本金1,189,253.95元。该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4日作出了判决且已生效,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现处于待执行阶段。

  (5)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前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扩大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潘卓谋、李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本金1,884,941.58元。该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已开庭审理,目前处于待判决阶段。

  (6)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前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南宁广轮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罗文、王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本金958,333.61元。该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已开庭审理,目前处于待判决阶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小额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货款已计提减值准备4,487,323.05元。

  2、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审理后的履行或执行结果无法估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渝01民初1326号)。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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