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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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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9-033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485.6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交通”)于2019年9月2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9月23日

  受理时间:2019年9月30日

  审理机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27层。法定代表人:周异助

  被告1: 黄海乐,住址: 广西凭祥市北环路一支155号交通小区

  被告2: 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913号。法定代表人:黄海乐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原告与被告黄海乐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被告黄海乐将其拥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以3673.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双方已于2016年7月27日,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价款3673.97万元,原告也已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分三次向被告黄海乐付清。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原告与被告黄海乐还约定了业绩承诺。第十二条12.1写明:“甲方(即被告)承诺: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应不低于2450万元,净利润以经目标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若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低于2450万元,则甲方应在净利润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差额部分补偿给乙方”。 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2016年7月27日,约定的利润三年期限界满日则为2019年7月26日。但截止至此日期,依据审计机构的审计数据,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为-1035.69万元,与被告黄海乐承诺的最低利润款2450万元差额为3485.69万元。该差额按约定应由被告黄海乐补偿给原告。

  《股权转让合同》第十七条另约定有担保条款。该条17.8约定:“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被告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黄海乐承诺支付的利润差额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第二十条还约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海乐支付利润款34856937.5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海乐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85.69万元。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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