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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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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19-19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乔宏伟先生。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9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15:00至2019年9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311,038,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27%。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310,129,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4559%;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08,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6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2,588,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33%。(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选举彭建强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黄黎忠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截至本公告日,黄黎忠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公司对黄黎忠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0,927,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10,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7,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68%;反对110,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32%;弃权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聘请公司配股专项审计机构的提案

  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配股专项审计机构,承办公司本次配股相关审计业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0,933,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04,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3,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79%;反对10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21%;弃权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三)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分别为30万元和10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0,933,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04,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3,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79%;反对10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21%;弃权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鑫、余松竹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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