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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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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19-127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40,339.2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判决均系相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积极处理案件相关事项,鉴于涉诉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粤0304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沪0101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鄂01民初473号和(2018)鄂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5民初220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陕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任某岳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及《担保保证书》,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任某岳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5日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21)。

  (二)姬某雪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

  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1亿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在相关情形下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并有权收取违约金、利息,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关合理损失。为此,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姬某雪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3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78)。

  (三)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1月3日,原告与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同日,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2日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86)。

  (四)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11月7日、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3,500万元。同日,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在相应的情形下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2日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86)。

  (五)乔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

  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为此,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乔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86)。

  (六)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2017年11月,原告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并陆续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共计32,720万元。其余二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为上述信托贷款合同下的债权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原告有权在相应情形下立即宣布该协议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要求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全部欠款;要求其余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9月18日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收到申请人陕国投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富控互动及相关共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在363,911,627.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103、临2018-132)。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任某岳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任某岳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了(2018)0304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某岳返还借款本金14,34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2018年1月10日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以19,345,0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以16,845,0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4,345,000元为基数,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颜静刚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任某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4,000元、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200元、被告颜静刚共同负担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之数中的37,4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共同负担。

  (二)姬某雪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姬某雪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9月5日出具了(2018)沪0101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姬某雪借款9,300,000元;

  2、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姬某雪借款利(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3、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姬某雪逾期还款利息(以9,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付);

  4、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姬某雪律师费100,000元;

  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5、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0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负担。

  (三)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了(2018)鄂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34,637元及利息(以22,734,637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7日至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服务费23,000元;

  3、被告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额2,300万元范围对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800元,由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750元,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2,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四)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了(2018)鄂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812,5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5月22日为908,219元,2018年5月23日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4,812,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

  2、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7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25日为1,469,075元,2018年6月26日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97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

  3、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服务费35,000元;

  4、被告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额2,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驳回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00元,由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862.5元,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8,9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五)乔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乔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8月16日出具了(2018)沪0115民初2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颜静刚、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乔某借款1,500万元;

  2、被告颜静刚、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利息(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3、被告颜静刚、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律师费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46元,由被告颜静刚、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6,000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六)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8月28日出具了(2018)陕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偿还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7,200,000元,并支付合同期内的欠付利息3,291,627.4元,合同期满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2、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万元;

  3、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1,35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拟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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