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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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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半年报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07)
7/F, Building D,Parkview Green FangCaoDi,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0号)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回复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回复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回复意见。

  弘高创意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文件调取或访谈。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回复意见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回复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本回复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答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问题2、报告期内,你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涉及金额为5,552.19万元。请你详细披露上述司法冻结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冻结方、被冻结原因、冻结的账户数量、账户类型、被申请冻结金额及实际冻结金额等),被冻结账户是否为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从而存在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提供的《账户冻结情况说明》、关于冻结情况的《声明书》以及相应的法院裁定文书等相关司法文件,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金额合计为55,521,893.19元,涉及账户28个,全部为弘高创意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工程公司”)所属账户,涉及冻结账户的账户类型为1个为基本户、19个为一般户、2个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户、3个为共管账户、1个为专用账户、2个为保函户,冻结的相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

  其中,公司子公司弘高工程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松榆里支行账户的基本户涉及被冻结金额31,151,411.31元,其中的2100万元所涉案件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居然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弘高工程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9年9月9日,原告北京居然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解除保全、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弘高工程公司2100万元被冻结资金的保全措施。2019年9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皖01民初691-2号),准许北京居然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弘高工程公司撤回反诉。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移送执行函(存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解除保全、查封申请书》已作出(2017)皖01民初691-3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目前弘高工程公司被冻结的2100万元的解除冻结手续正在办理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虽然公司子公司弘高工程公司的基本户涉及冻结情况,但该账户仅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账户,且该账户资金未被全部冻结,且被冻结资金中的2100万元目前正在办理解除冻结手续,该账号目前仍在使用中,公司的生产经营暂未受到实质影响。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的情况不属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从而存在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2019年9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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