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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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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ST正源       公告编号:2019-052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三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嘉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源”)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所属2019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1,076,826.72元,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嘉瑞源的当期收益,将会对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19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ST正源       公告编号:2019-053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6,711.6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正源股份”)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749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四建”)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集团”)

  (三)原审被告:正源股份

  (四)管辖法院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上诉请求

  1、成都四建上诉请求

  ①依法撤销原审第八项(诉讼标的32万元);

  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栋集团承担。

  2、国栋集团上诉请求

  ①撤销原审第三项至第八项、第十项;

  ②判决驳回成都四建诉讼请求第二项至第五项;

  ③判决成都四建对南园贰号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整改;

  ④判决成都四建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⑤判决成都四建承担因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抽查评分要求,其安全文明施工费988万元不予支持;

  ⑥判决成都四建向国栋集团支付因其违约给国栋集团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员工资36万元、超期监理服务费157600元、因逾期交房给业主的损失(截止2016年7月31日为5482086.9元),工期逾期导致的国栋集团投资损失(自2015年11月21日至工程验收之日止按投资金额五亿、年利率8%计算,截止2016年8月31日的数据为22964615.84元);

  ⑦判决成都四建承担工伤事故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导致停工的违约金950万元;

  ⑧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四建承担。

  本次诉讼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6年7月9日披露的《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34号)和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2号)。

  二、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749号】,相关判决内容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都四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国栋集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国栋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对成都四建已完工程的交付,并协助成都四建撤出施工场地”、第二项“成都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栋集团移交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施工资料”、第四项“国栋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四建支付逾期利息3068534.32元”、第五项“国栋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四建返还保证金36912735.1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6912735.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第六项“国栋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四建赔偿损失1371701.57元”、第八项“成都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栋集团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2万元”、第九项“驳回成都四建其他的诉讼请求”;

  2、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第十项“驳回国栋集团其他的诉讼请求”;

  3、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国栋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四建支付工程款148870594.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8870594.3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第七项为“成都四建在14880594.37元范围内对其施工部分(扣除消费者已交付50%以上房款的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驳回国栋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一审与二审受理费、反诉受理费、鉴定费和保全费分别由成都四建和国栋集团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1日

  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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