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8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清路 8 号三一产业园公2司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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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梁稳根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由董事黄建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人,董事梁稳根先生、唐修国先生、向文波先生、易小刚先生、梁在中先生、苏子孟先生、唐涯女士、许定波先生、马光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翟宪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肖友良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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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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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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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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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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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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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申奥、傅怡堃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