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41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2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15:00至2019年7月25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欧浦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国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4人,代表股份570,570,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2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7人,代表股份570,186,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9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84,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64%。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郝英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4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粤0606民初13109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友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四海友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浦乐从支付货款2,603,591.4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8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驳回原告欧浦乐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55.92元,减半收取计14,327.96元,由原告欧浦乐从负担147.06元,被告四海友诚负担14,180.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2019)粤0606民初13107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钢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财物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钢财物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浦乐从支付货款2,986,740.54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驳回原告欧浦乐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61.92元,减半收取计15,730.96元,由被告钢财物流负担(该款原告欧浦乐从已预交,由被告直接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606民初13109号;
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606民初13107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43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中披露( 公告编号:2019-03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珠仲裁字第238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许德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4)。许德来就其与陈礼豪、田洁贞、欧浦智网、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抵押借款合同》《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所引起的争议向珠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珠海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系以欧浦智网的名义出具,即《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属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合同。许德来与欧浦智网之间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与许德来和陈礼豪、田洁贞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抵押借款合同》系陈礼豪和田洁贞以个人名义签订,陈礼豪、田洁贞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与许德来约定双方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但欧浦智网出具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载明该保证书独立于《抵押借款合同》,该保证书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欧浦智网亦未于该保证书中承诺受《抵押借款合同》的约束,故欧浦智网不是《抵押借款合同》中所载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其与许德来之间就《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产生的争议未达成仲裁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欧浦智网与许德来之间就《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产生的争议未达成仲裁协议。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许德来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诉讼事项尚未取得最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4民特22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