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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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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19-042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方

  ●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369,455.9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序号①

  1、起诉时间:2019年7月9日

  2、受理时间:2019年7月9日

  3、受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4、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

  (2)被告一: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被告二: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二)案件序号②

  1、起诉时间:2019年7月9日

  2、受理时间:截止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

  3、受理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4、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

  (2)被告一: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二: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三)案件序号③

  1、起诉时间:2019年7月2日

  2、受理时间:2019年7月2日

  3、受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4、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

  (2)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序号①

  (1)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件。2019年5月14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最终应付未付货款为5,962,934.89元,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形成《分期还款协议》一份,协议再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962,934.89元,并约定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支付首笔款项974,000元,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如甲方(被告一)出现任意一期到期超5日仍不能全额支付该期应付款项的,则视所有款项均到期,乙方(原告)有权要求甲方(被告一)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被告三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被告一仅在2019年6月17日支付了一笔500,000元后,不再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462,934.89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5,462,934.89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案件序号②

  (1)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件。2019年5月28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最终应付未付货款为2,093,481.44元,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形成《分期还款协议》一份,协议再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93,481.44元,并约定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支付首笔款项500,000元,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如甲方(被告)出现任意一期到期超10日仍不能全额支付该期应付款项的,则视所有款项均到期,乙方(原告)有权要求甲方(被告)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被告三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2,093,481.44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案件序号③

  (1)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起,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汽车零部件。2017年、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件。经原被告对账确认应付未付货款为5,813,039.57元。原被告对应付款进行协商并形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支付首笔款项580,000元,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如乙方(被告)出现任意一期到期超5日仍不能全额支付该期应付款项的,则视所有款项均到期,甲方(原告)有权要求乙方(被告)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813,039.57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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