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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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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19-046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公司

  被告一:高伟

  被告二:杨学强

  被告三:蔡昌富

  被告四: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福田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四为一家成立于2009年12月16日,注册在深圳市福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是被告四的股东,持有其51%的股权。被告一是被告四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被告二、被告三是被告四的副总经理。

  原告作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义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被告四是原告重要的子公司,原告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查阅、审计被告四财务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并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原告的公司内部规定,被告四也有义务向原告披露其财务情况。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四的高管,应当积极配合并响应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四财务资料的要求。但是,自2018年9月以来,原告多次向作为原告控股子公司的被告四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提出查阅相关财务资料的要求,但上述主体至今未予提供。2018年9月26日,原告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前往被告四了解财务核算工作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被告四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未予配合。由于未能获得被告四2018年8月份及以后的财务资料,导致原告未能完整披露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对原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2018年8月,原告注意到被告四开始出现流动性风险,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立即联系被告一,但被告一于2018年8月称病出境,原告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随后,2018年9月,原告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方式与被告二、被告三等被告四的其他管理人员联系,要求其向原告移交被告四的印鉴及银行U盾、提供被告四的财务资料并汇报被告四的经营情况、提出化解被告四当时危机的有效方案并予以实施,均被前述人员以需得到被告一的指令为理由拒绝或不予答复。由于无法与被告取得有效联系,以及被告二、被告三的不作为,致使原告试图挽救被告四的系列计划无法实施,最终导致被告四停止运营、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且,由于未及时应对被告四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导致被告四的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进而导致多家银行宜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是被告四向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前述不履职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截至目前,原告已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多张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要求原告对被告四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欠款总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但是,在无法查阅被告四的财务资料的情况下,原告

  无法知悉相关贷款的具体情况,无法通过有效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17年6月原告收购被告四时与被告四当时的各股东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签署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管理被告四的财务工作。具体而言,《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润泰供应链的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原告)委派,届时润泰供应链作为甲方(原告)的控股子公司将纳入甲方(原告)整体财务管理系统,并严格遵守甲方(原告)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上市规则和法律、法规。”2017年8月收购完成后,原告曾向被告四派驻财务负责人赵青华,但被告四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未能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配合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将被告四纳入公司整体财务管理体系,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间接导致被告四因财务管理混乱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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