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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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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9-047
债券代码:136445 债券简称:G16嘉化1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1

  ●回售简称:嘉化回售

  ●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张(不含利息)

  ●回售登记期:2019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5月23日

  ●票面利率是否上调:否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债券简称“G16嘉化1”,债券代码“13644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是否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票面利率不变,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为4.78%。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G16嘉化1”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G16嘉化1、136445

  3、发行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3亿元,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98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21年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不含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1

  2、本期债券回售简称:嘉化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8日(仅限交易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5月23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本公司将于2019年5月23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9、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G16嘉化1”,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G16嘉化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5月23日。

  2、回售债券付息方案:回售债券享有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78%。每手面值1,000元的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8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证券登记机构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日

  2019年4月29日 至2019年5月8日(仅限交易日)。

  六、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G16嘉化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G16嘉化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8日正常交易日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G16嘉化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G16嘉化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G16嘉化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为2019年5月23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以100元/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债券。请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G16嘉化1”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滨海大道2288号

  法定代表人:管建忠

  联系人:马现华、吕赵震

  联系电话:0573-85585166

  邮政编码:314201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晰月

  联系电话:0571-87903134

  邮政编码:310020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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