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乐贸易”)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沪0115民初535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渠乐贸易与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渠乐贸易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9年1月19日2019-001号公告。

  以下渠乐贸易称“原告”,上海友备称“被告”:

  本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2019年3月1日当庭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2,603,102元及逾期违约金(以货款本金92,603,10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自2018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3月1日为11,251,276.90元),截止2019年3月1日上述合计金额为103,854,378.9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 裁决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二”的规定,现原告在庭审前申请变更增加诉讼金额合计已超过1亿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需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如下:

  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廖万琳(案号:[2019]川0107民初2254号)、何元勋(案号:[2019]川0107民初2239号)、余建华(案号:[2019]川0107民初2249号)、卿泽洪(案号:[2019]川0107民初2242号)、刘丛荣(案号:[2019]川0107民初2244号)、李武益(案号:[2019]川0107民初2245号)(以下并称“原告”)与公司(以下称“被告”)劳动争议案。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分别72,000元、75,000元、72,000元、72,000元、81,000元、81,000元;

  3、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待岗生活费分别260,414元、260,414元、260,414元、260,414元、260,414元、260,414元。

  原告分别诉称:2001年4月,被告进行人事用工机制改革,对公司的职工采取买断工龄的方式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当时被告规定天歌科技公司的正式职工且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企业不到30年的,均可自愿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有偿”计算标准为:按照职工工龄计算,每年3,000元。鉴于被告既不为原告安排劳动,不发工资,也不按照公司规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停买原告的社保;原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原告分别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待岗生活补助。原告已于2018年8月22日就上述全部诉讼请求事项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为此,原告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件定于2019年4月15日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诉案件,公司准备积极应诉,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 《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民初5359号);

  2、 《传票》;

  3、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