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3月4日,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司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号:(2019)晋民初16号
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
被告一: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王春芳
诉讼事由及请求:
原告以被告一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到期前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及被告二、被告三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当代东方向原告本溪银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当代东方向原告本溪银行支付借款利息,自实际借款日起按年利率7.3%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止,为2,068,333.34元(期内利息11,102,083.33元-已还利息9,033,749.99元);
3、判令被告一当代东方向原告本溪银行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4日,为1,711,402.37元;
4、判令被告一当代东方承担本溪银行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80万元、保全费5000元;
以上各项金额暂计为154,584,735.71元;
5、判令被告二鹰潭当代、被告三王春芳对被告一当代东方上述1-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裁定: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名下的银行存款154,584,735.71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处于尚未开庭或审理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将根据诉讼或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