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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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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12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620.7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判决书的结果显示,法院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张子燕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1872号】,现将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子燕

  被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2016年1月26日自然人张子燕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张子燕未能证明本案的主债权及次债权均已确定的情况下,其关于代位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2017年3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21号、临2017-011号。

  因张子燕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1、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三、案件判决情况

  2019年2月25日,公司收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1872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受理费322,837.50元,由上诉人张子燕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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