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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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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8-057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403.35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的初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造成实际影响。本案终审判决已生效,未判令华贸物流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本公司”或“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8日、2018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本公司与大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具体内容参见当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7-004)、《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暨初审胜诉的公告》(临2018-001)。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一审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对《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暨初审胜诉的公告》(临2018-001)公告中《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2民初622号】、《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2民初623号】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其余判决已经生效,华贸物流未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基于大江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理由,判决大江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中,上诉人(一审原告)主张一审事实认定有误,继续要求法院认定华贸物流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诉人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改判华贸物流赔偿其货物价值等额损失;

  2.请求法院判令华贸物流承担本案所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予以确认,依法维持原判,并驳回全部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相关案件未判令华贸物流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583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584号】。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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