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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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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啤酒”、“公司”)进行了2018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唐亮、计玲玲

  (三)培训时间:2018年12月14日

  (四)培训地点:珠江啤酒办公大楼(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

  (五)培训人员:计玲玲

  (六)培训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

  (七)培训内容:中小板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监高职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等。

  二、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良好效果。

  三、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珠江啤酒进行了2018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中信证券认为:通过本次培训,珠江啤酒相关人员加深了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理解,对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董监高职责等事项的具体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将促进珠江啤酒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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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签名:

  唐  亮

  计玲玲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461              证券简称:珠江啤酒          公告编号:2018-042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8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12月18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308会议室;

  3、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志斌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份数为1,908,913,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13,328,480股的86.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1,908,909,8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1,908,913,0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以下简称“占比”)100%;反对为0股,占比0%;弃权为0股,占比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补选柯葛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1,908,913,094股,占比100%;反对为0股,占比0%;弃权为0股,占比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以下简称“占中小股东比”)100%;反对为0股,占中小股东比0%;弃权为0股,占中小股东比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许子翔、杨丹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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